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