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