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