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行政部门登记、管理信息以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需纳入统计调查但拒绝纳入的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义务告知书。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报纳入统计调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