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在统计调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在统计调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通过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