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统计调查:

(一)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

(二)统计调查表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法定标志不完整的;

(三)统计调查表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现场调查时,统计人员未出示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