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济功能区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本辖区统计工作,负责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以及催报、查询和数据核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