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肉牛种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其他品种冒充所经营品种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肉牛冒充种牛,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牛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