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政策,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监管。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