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在合作过程中不得违规收费,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