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与实施第十二条有效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