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喀左紫砂文化宣传活动,弘扬喀左紫砂文化,交流喀左紫砂制作技艺。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喀左紫砂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文化的公益宣传,对危害喀左紫砂保护和发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