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喀左紫砂保护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喀左紫砂产业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喀左紫砂产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品牌创建、环境保护、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电商推广、宣传推介、表彰奖励等相关事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喀左紫砂产业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引导更多企业和个人到自治县从事喀左紫砂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