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紫砂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等职能的;(二)未按规定相互通报的;(三)未按规定公布检查结果或者有关信息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