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喀左紫砂产品信息数据库;引导喀左紫砂产品的设计、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强喀左紫砂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