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喀左紫砂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喀左紫砂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二)擅自在紫砂产品上使用与喀左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在自治县行政区域以外制作生产紫砂产品,擅自使用喀左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四)广告、宣传文字、图案、名称等仿冒喀左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五)其他侵犯喀左紫砂知识产权的。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