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喀左紫砂制作和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以加工后的喀左紫砂矿为原材料;

(二)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喀左紫砂地方标准;

(三)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和产品标准。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