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紫砂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从事喀左紫砂制作和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以加工后的喀左紫砂矿为原材料;(二)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喀左紫砂地方标准;(三)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和产品标准。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