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许可。由于申请负责人的原因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