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和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