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该负责解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