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运营第三十条有效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出租、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和养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