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运营第二十八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