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多渠道、多层次,采取分散与集中、长期或短期等方式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教育和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