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