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屯溪老街的保护,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负责屯溪老街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屯溪老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