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