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