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有关材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