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