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是指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有关军人抚恤优待规定执行。军队文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