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