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条有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投标人以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价格中标,并对此作出说明的,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以说明的事项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