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