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十四条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有关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已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