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定期进行清理。发现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作为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计划调整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