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案修改情况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