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