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