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