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伊犁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伊犁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