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与举行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第一季度举行时,可以推迟召开会议,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