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第一季度举行时,可以推迟召开会议,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