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不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县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