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毁损、破坏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