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毁损、破坏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