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采规模和年开采总量。

依法进行矿山开采的,应当制定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其恢复植被并治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