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传统村落的保护。新建的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