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相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北山生态公益林管护规范,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措施,促进北山森林资源持续增长。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