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浅山区规划建设管控要求以及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一类保护区、二类保护区和三类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

二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系统脆弱或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比较集中的区域。

北山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保护区。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