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红碱淖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实施红碱淖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制定红碱淖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红碱淖保护区;

(四)组织开展红碱淖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调查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保护红碱淖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五)组织或者协助开展与红碱淖保护区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参与相关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六)在不影响红碱淖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红碱淖保护区生态修复;

(八)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破坏红碱淖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等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