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形象的宣传推广,使用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口号、标识,推介旅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

自治县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拓展旅游市场,组织旅游经营者参加旅游推介会和文旅招商会,展示麻阳长寿康养旅游资源和旅游品牌,加强交流合作。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