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长寿绿色产品、长寿生态食品、苗族医药珍品和具有麻阳特色的民间工艺品、旅游文创产品。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麻阳冰糖橙、猕猴桃、黄桃、刺葡萄、黄精等富硒绿色农林产品的产业化建设,提高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