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